苏州怎样注册公司

2017-03-23 08:04:13 admin 83

2014年新公司法,公司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普通公司注册不再需要验资手续。

2015年苏州全面实行三证合一。

新《公司法》第26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由此可见,根据修改后的新《公司法》,除了另有规定的情况之外,不但变更了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而且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应当在公司成立之后两年或五年内缴足出资以及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的规定等内容。同时,公司股东可以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的章程。

 二、办理流程

1.核名

1、苏州实行“名称自主选择使用系统”核名,在里面查询名称,核准。

2、到工商局去领取一张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填写准备取的公司名称,由工商局上网(工商局内部网)检索是否有重名,如果没有重名,就可以使用这个名称,就会核发一张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其实公司名称主要由这些部分组成:行政规划+字号+行业特征+组织形式

之后得确定投资人,就是股东,股东人数和股东比例,确定主营范围和公司注册地址。

填写好《企业名称预先设立登记通知书》,然后提交。

注意提交分网上提交和现场提交,根据所在区的不同有所差别:新区园区都是网上提交,其他地区现场提交。

现有命名的思路可分为六类,分别是:以创始人命名、以产地命名、现成词的变异组合、虚构或杜撰、首字母或数字以及直接取自成语。

公司名称可以有以下几种格式:

苏州(苏州市)+字号+行业+有限责任公司

字号+行业+苏州(苏州市)+有限责任公司

字号+苏州(苏州市)+行业+有限责任公司

确定名字后,需要进行核名。核名是和营业执照两项不收取费用。

2.租房: 去专门的写字楼租一间办公室,如果你自己有厂房或者办公室也可以,有的地方不允许在居民楼里办公。 租房后要签订租房合同,并让房东提供房产证的复印件。

公司地址的重要性体现在日后经营时能否收到工商信函,不能随便填写。无法收到工商信函会导致公司移入异常名录。

生产性企业使用厂房,贸易服务企业用写字楼商铺或商住楼,以租赁合同上面地址为准。租赁合同地址与房产证上面地址要一致。

注意:地址选择一定要慎重,注意可靠性。

3.编写公司章程: 可以在工商局网站下载公司章程的样本,修改一下就可以了。章程的最后由所有股东签名。

常规来说,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东需要注明股权比例,以及需要所有股东的身份证

准备注册时,如果一个人注册,那就属于一人公司,但需要你提供两个人的身份证作为注册资料,因为公司的法人执行董事不能兼任监事职位,需要另外聘任。如果公司有几个股东,那么选出一个法人和一个监事就可以。

监事如果实在没有人选,可以找可信任的合伙人。

4.注册公司: 到工商局领取公司设立登记的各种表格,包括设立登记申请表、股东(发起人)名单、董事经理监理情况、法人代表登记表、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登记表。填好后,连同核名通知、公司章程、房租合同、房产证复印件、验资报告一起交给工商局。大概3个工作日后可领取执照.

5.凭营业执照,到有资质备案的印章社,制作印章

6..去银行开基本户:

凭营业执照,去银行开立基本帐号。 开基本户需要填很多表,你最好把能带齐的东西全部带上,要不然要跑很多趟,包括营业执照正本原件、身份证及印章

 

 

三、需要资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5、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有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的,提交职工民主选举的证明;设立监事会的,应当提交监事会主席的任职证明。

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7、住所使用证明。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10、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四、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四条 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在上级登记主管机关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第五条 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的全国性公司、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全国性公司的子(分)公司,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其他企业,由所在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第六条 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建立企业法人登记档案和登记统计制度,掌握企业法人登记有关的基础信息,为发展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服务。

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根据社会需要,有计划地开展向公众提供企业法人登记资料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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