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示】研发费加计扣除还有误区吗?4个案例让你做个明白人!

2018-12-25 14:23:31 admin 152

加计扣除是企业所得税的一种税基式优惠方式,一般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在实际发生支出数额的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如对企业的研发支出实施加计扣除,则称之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历来是企业汇算清缴时的难点,今天小编为您梳理了4个典型案例,为您做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工作平添助力。

案例1

研发活动失败研发费用能否享受加计扣除

2018年2月,A医药研发生产有限公司为生产新型抗癌药物而从事研发活动,该公司共从事2项研发项目,其中甲项目研发获得成功,发生研发费用支出5000万元;乙项目研发失败,发生研发费用支出2000万元。那么,失败的乙项目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在本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能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根据《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1.0版)》第二条第(十)项规定,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也可享受加计扣除。

一是企业的研发活动具有一定的风险和不可预测性,既可能成功也可能失败,政策是对研发活动予以鼓励,并非单纯强调结果;

二是失败的研发活动也并不是毫无价值的,在一般情况下的“失败”是指没有取得预期的结果,但可以取得其他有价值的成果;

三是许多研发项目的执行是跨年度的,在研发项目执行当年,其发生的研发费用就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不是在项目执行完成并取得最终结果以后才申请加计扣除,在享受加计扣除时实际无法预知研发成果,如强调研发成功才能加计扣除,将极大地增加企业享受优惠的成本,降低政策激励的有效性。

因此,A公司可以将失败的乙项目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加计扣除。

案例2

所有企业是否都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2018年6月,B房地产中介服务公司为了更好地整合数据资源精准服务顾客,对现有软件系统进行研发改造,共计发生研发费用支出200万元。那么,在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B公司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200万元能否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四条规定,下列行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烟草制造、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 -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 -2011)》 中,房地产业包括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其他房地产业。

因此,B房地产中介服务公司从事研发活动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不能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案例3

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问题

C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主要从事软件研发生产与销售业务。2018年该公司既有自行研发项目又有委托境外公司研发的项目。其中,委托境外公司研发项目共发生支出220万元,国内自行研发项目发生支出240万元。那么,在本年度汇算清缴时,C公司委托境外公司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研发费用可加计扣除额是多少?

根据《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第一条规定:

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上述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综上所述,可计入C公司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金额为220*80%=176万元。境内研发项目发生支出240万元,扣除限额为240*2/3=160万元,176万元>160万元,所以C公司委托境外公司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研发费用可加计扣除额160万元。

小编提醒:

享受该项优惠政策应准备以下备案资料:

企业应在年度申报享受优惠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一)企业委托研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立项的决议文件;

(二)委托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三)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境外研发合同;

(四)“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五)委托境外研发银行支付凭证和受托方开具的收款凭据;

(六)当年委托研发项目的进展情况等资料。

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案例4

享受固定资产一次性加计扣除政策能否再享受加计扣除问题

D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新型玻璃制品研发生产与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2018年3月,该公司购置一台金额480万元的生产设备并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该设备只用于D公司某项研发项目。那么,在本年度汇算清缴时,该设备选择了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还能否再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

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因此,D公司购置的该设备在享受固定资产一次性加计扣除政策后还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来源:中国税务杂志社

标签: 所有标签

代缴社保

新闻动态

17715394991

全国免费咨询热线

177153949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