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中的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转登记成为小规模纳税人。
注意
值得注意的是,此项政策的执行时间是2018年5月1日,停止时间是2018年12月31日,即: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如果需要转登记为小规模,在2018年5月1日到12月31日,这8个月的期间里,都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转登记手续。换言之,5月1日前和12月31日后,不可以办理转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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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剩短短一个月时间了,作为一般纳税人,这趟转登记的末班车究竟要不要上?
别担心,让小编为你详细解读后你再做决定!
哪些一般纳税人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呢?
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对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条件进行了界定。
条件一,工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万元、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80万元规定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2018年4月30日前已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或小规模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但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2018年4月30日前已自愿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
注意:从另一个角度来理解,此次允许转登记的,不包括按照500万元的标准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营改增企业。
条件二,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下同)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下同)累计应税销售额没有超过500万元。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上款规定的累计应税销售额.
只有上述两个条件同时满足的一般纳税人,才可以转登为小规模纳税人。
符合上述条件的纳税人什么时候可以办理转登记手续呢?
根据财税〔2018〕33号文件规定,符合上述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在2018年5月1日到2018年12月31日期间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转登记手续。
办理转登记手续需要提交哪些资料呢?
根据《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二条规定:办理转登记手续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登记表》,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无需提供税务登记证件。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办理。
(二)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注意
根据小编的解读,作为一般纳税人的你是否决定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了?那么,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又有哪些注意事项呢?让小编带您了解一下吧~
01
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如何处理?
02
纳税人转登记后,其在一般纳税人期间的销售折让、中止和退回如何计算?
纳税人转登记之后,其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销售或者购进业务,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调整转登记日当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一种情况是
调整后的应纳税额小于转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形成的多缴税额,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中抵;不足抵减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另一种情况
调整后的应纳税额大于转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形成的少缴税额,从“应纳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抵减;抵减后仍有余额的,计入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一并申报缴纳。
03
转登记纳税人如何正确开具发票?
04
纳税人登记后,应如何进行申报?
纳税人转登记后,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繳纳增值稅,使用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按季进行申报,对于在季度中间办理转登记的纳税人,在转登记日起下一季度之前仍按月进行申报,待下一季度开始再按季进行申报。转登记日当期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来源:安徽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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