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醒】“药神”来了,这些税收政策可能省下救命钱

2018-11-22 13:44:39 admin 80

要尽最大力量,救治患者并减轻患者家庭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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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癌症患者发病率不断升高,抗癌药品市场日益广阔。但抗癌药物价格高昂,普通家庭往往难以承担。为了推动抗癌药物降价,在今年的两会总理记者会上,李克强总理明确提出,对群众、患者急需的抗癌药品,进口税率要力争降到“零税率”。随后,有关部门陆续出台了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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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47号)


为鼓励抗癌制药产业发展,降低患者用药成本,现将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上述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二、自2018年5月1日起,对进口抗癌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纳税人应单独核算抗癌药品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简易征收政策。


四、本通知所称抗癌药品,是指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的抗癌制剂及原料药。抗癌药品清单(第一批)见附件。抗癌药品范围实行动态调整,由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变化情况适时明确。

2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降低药品进口关税的公告》

(税委会公告〔2018〕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相关规定,为减轻广大患者特别是癌症患者药费负担并有更多用药选择,自2018年5月1日起,以暂定税率方式将包括抗癌药在内的所有普通药品、具有抗癌作用的生物碱类药品及有实际进口的中成药进口关税降为零,具体税目及税率调整情况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除了这两个新下发的针对抗癌药品的税收政策,医药企业还可享受普惠性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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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从5年提高10年


医药研发往往需要一个较长的周期(可能长达10年以上),按原来的税收政策,亏损结转年限为5年,可能导致初期投入无法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中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这是国家给予高新技术产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税收福利,也能进一步鼓励医药企业研发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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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医药企业尤其生物制药创新型企业会有大量的境外委托研发服务。《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解绑了企业委托境外研发的限制,允许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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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75%的政策

由科技型中小企业扩大至所有企业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75%的政策由科技型中小企业扩大至所有企业。经营规模较大的医药企业也可在原先优惠基础上再追加享受25%,优惠力度进一步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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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制造业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根据《关于2018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0号),2018年对医药制造业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医药制造企业虽然在产品上市销售后可以在销项税中抵扣,但由于药品的研发周期通常长达10年以上,事实上造成了企业资金的大量占用。退还留抵税额极大地释放了医药制造企业的资金流动性。

降低高昂的药价是一项系统工程,现在各有关部门正多措并举,从生产、流通、原料进口等各方面综合施策,积极落实与推动抗癌药加快降价,希望能给癌症患者带来切切实实的温暖,减轻患癌家庭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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